党委组织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教师工作处)
部门通知
文章来源: 编辑: 发布日期:2013-04-18 点击数: 次
1、参加研究生学历(学位)培训的教师,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招生简章等材料),交所在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学院人事处审核,人事处送学院领导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2、参加专业实践的教师按《教师专业实践管理办法》办理。
3、参加短期学习培训的教师,由所在部门提出学习培训计划,由主管院领导审核后报人事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