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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反恐防暴制度规范

文章来源: 编辑: 发布日期:2022-06-16 点击数:

2.13.2高校反恐防暴制度规范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结合高校实际,制定本制度规范。

二、基本原则

第二条 学校是反恐防暴防控工作的重点目标,应建立领导重视、全员防范、措施到位、保障安全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学校是反恐防暴防控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学校负责人是反恐防暴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学校应明确内部责任部门,建立健全反恐防暴防控工作的宣传教育、检查、考核、培训制度和应急预案,有效实施并记录存档。

第五条 学校应建立反恐防暴应急联动机制,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学校实行反恐防暴实行常态化和非常态化管理。

第七条 全体师生应做到能发现、会举报,能避险、会自救,能识别、会应对,即三能三会

三、机构与人员

第八条 学校的反恐防暴防控工作应明确负责人和责任部门。

第九条 根据学校的面积、学生、教职工人数、建筑分布、重要部位等情况配备具有安保资质的人员。要加强对安保人员的管理,定期进行培训。

第十条 确保学校出入口二十四小时有专人值守。

四、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内部反恐防暴管理工作目标,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二)建立学校内部反恐防暴管理制度;

(三)落实反恐防暴防范工作的经费、物资、人员等资源保障;

(四)保证反恐防暴防范工作机制运转正常;

(五)根据反恐防暴主管部门的要求,启动或提升相应的反恐防暴预警等级。

第十二条 分管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负责人履行反恐防暴防范职责;

(二)协调学校内部的反恐防暴防范工作;

(三)组织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反恐防暴防范的宣传和教育;

(四)接受监管机构的指导和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参加恐怖袭击事件的处置;

(五)定期组织检查和研究改进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反恐防暴负责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学校内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

(二)落实学校内部的反恐防暴防范制度,形成反恐防暴防范管理文件,确定发放范围和形式,并做好发放、修改、回收、作废的记录;

(三)对重要部分的反恐防暴防范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四)对安保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身份信息审查;

(五)配合监管部门开展检查,对存在问题落实整改措施;

(六)落实师生的反恐防暴防范宣传和教育;

(七)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

(八)组织实施不同等级反恐防暴应急的响应和应急演练;

第十四条 安保人员是学校反恐防暴防范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学校内进行反恐防暴巡查,做好巡逻、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

(二)承担学校内部突发事件现场应对和处置工作;

(三)收集、掌握各种影响学校安全的信息,并及时上报责任人;

(四)应熟悉反恐防暴重点部位,执勤时应穿着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五、应急预案与应急演练

第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反恐防暴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应符合学校实际情况,并与地方相关部门应急响应联动。

第十七条 学校师生员工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开展的反恐防暴联合应急演练。

第十八条 应急演练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开展,每学期不少于1次并记录。

第十九条 针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持续改进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学校应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组织启动应急预案。

六、常态防控

第二十一条 常态防控是指在日常状态下,采用的一般性、常规性防范措施和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组织门卫和安保人员在岗值守,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对正在发生的侵害师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迅速使用防卫器械进行先期处置。

第二十三条 对重点部位及周边每日定期巡查,巡查次数不少于2次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提高师生的反恐防暴意识和识别应对能力。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入口应设置隔离栏、减速带等防冲撞设施。

第二十六条 学校出入口设置值班室,按照执勤人数配备必要的反恐防暴器械和报警、通讯设备,并建立使用保管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视频监控室、财务室、实验室、档案室、试卷室、库房、食堂、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重点单位出入口应安装钢制防盗安全门,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水电气热等设备间应设置消防设施和防护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看管。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按规定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定期对反恐防暴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更新,并注重进行新技术。

第三十条 学校的技防配置应满足所在省、市公安机关的要求,并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反恐防暴系统建设,应纳入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并应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设专人负责反恐防暴技防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监控中心应有专人值班,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反恐防暴技防系统应保持良好运行状态,并进行定期的设备检测、维护、保养。

第三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危化品储藏室入口应通过双人双锁等方式进行权限识别管理。

七、非常态防控

第三十五条 按照当地政府启动的响应级别,增加校园保安人员。

第三十六条 做好非常态下与属地职能部门的联防联控工作。

第三十七条 加强学校出入口控制和重要部位的巡视、值守,安保人员二十四小时严守岗位。

第三十八条 保持无线电音频设备(对讲机等)畅通,设专人收集、报告情况信息。

第三十九条 根据不同的相应级别,在常态防控基础上增配相应的防范设施设备和器械。

八、监督检查与整改

第四十条 学校反恐防暴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由起监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监管机构应定期对学校反恐防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恐防暴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二)安保人员的在岗值守情况;

(三)反恐防暴设备、设施和器械的配备情况;

(四)反恐防暴技防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

(五)反恐防暴相关信息的存储、查阅情况。

第四十二条 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的过程中发现问题时,应出具整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