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6校园内教职工住房和房改房租售校外人员的安全管理
为加强四川省高等院校校园内教职工住房和房改房租售校外人员的安全管理,维护良好的治安秩序,创造平安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高等院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四川省高等院校校园内所有教职工住房和房改房,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强对高等院校校园内教职工住房和房改房租售校外人员安全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提供有力的支持和服务。
四川省高等院校应加强与各级政府部门的联系,明确主要负责部门,共同针对校园内教职工住房和房改房租售校外人员的安全管理建立高校与政府间的联动机制,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预案。
第三条 四川省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等部门应依法负责对校园内教职工住房和房改房租售校外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监督和检查工作,主动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实现管理资源共享。
第四条 四川省各高等院校应主动配合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校园内教职工住房和房改房租售校外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政府有关部门。
各高校信访部门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校园内教职工住房和房改房涉及校外人员的信访、维稳等工作。
各高校住房管理部门协调、配合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引导房屋租售当事人前往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进行房屋更名登记、房屋出租备案、房屋承租人员信息登记等工作。
各高校保卫部门协调、配合当地政府、公安、消防等部门,加强对校园内教职工住房和房改房涉及校外人员的维稳、治安、户籍、消防等工作。
各高校规划建设部门协调、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违规装修的处理。
高校各部门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