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学校“四防建设”
2.21.1总则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高等学校“四防建设”的能力和整体水平,保障学校及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有效维护教育系统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四防建设”防范安全管理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四防建设”,适用本办法。
2.21.2组织与职责
2.21.2.1组织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四防建设”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四防建设”工作,履行下列“四防建设”职责:
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四防建设”责任制、学校“四防建设”管理制度。
批准“四防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四防建设”工作会议。
提供“四防建设”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督促开展“四防建设”检查和重大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四防建设”的重大问题。
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四防建设”责任书。
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四防建设”职责。
分管学校“四防建设”的校领导是学校“四防建设”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四防建设”工作,履行下列“四防建设”职责:
组织制定学校“四防建设”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四防建设”工作。
组织制定“四防建设”年度工作计划。
审核“四防建设”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组织实施“四防建设”检查和隐患整改。
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协助学校“四防建设”责任人做好其他工作。
2.21.2.2职责
学校必须设立或明确负责日常“四防建设”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履行下列“四防建设”职责:
拟定学校“四防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四防建设”责任制等“四防建设”管理制度,并报学校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四防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监督检查“四防建设”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四防建设”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确定学校“四防建设”重点单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四防建设”工作。
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开展“四防建设”教育培训,组织相关演练,普及“四防建设”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四防建设”意识、自救逃生技能。
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推进“四防建设”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建立健全学校“四防建设”档案及“四防建设”隐患台帐。
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四防建设”职责:
落实学校的“四防建设”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四防建设”制度和“四防建设”操作规程。
建立本单位的“四防建设”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开展经常性的“四防建设”教育、培训及演练。
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学校规定的其他“四防建设”职责。
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四防建设”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四防建设”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四防建设”工作。
2.21.3“四防建设”管理
2.21.3.1重点单位
学校应当将下列单位列为学校“四防建设”重点单位:
学生宿舍、食堂、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会议中心、超市、招待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中心、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供水、供电、供气等系统。
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学校保密要害部门。
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2.21.3.2检验审批
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四防建设”工作,明确并落实“四防建设”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四防建设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校应当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学校进行新建、改进、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四防建设”,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2.21.3.3管理规定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四防建设”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机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四防建设”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四防建设”规定。
2.21.3.4火灾预案
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四防建设”措施和“四防建设”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2.21.4“四防建设”检查和整改
2.21.4.1检查内容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四防建设”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四防建设”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四防建设”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防建设”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学校“四防建设”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校内各个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疏散通道、疏散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四防建设”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重点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四防建设”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校内“四防建设”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消防设施、器材和“四防建设”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四防建设”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2.21.4.2整改要求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理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及时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对下列违反“四防建设”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四防建设”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埋压、圈占、遮挡消防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其他违反“四防建设”规定的行为。
学校对教育行政各个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四防建设”负责人或者“四防建设”工作主管领导汇报,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四防建设”。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四防建设”负责人或者“四防建设”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查。
2.21.5“四防建设”教育和培训
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四防建设”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四防建设”年度工作计划。
“四防建设”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国家“四防建设”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四防建设”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根据“四防建设”教育的需要,将“四防建设”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四防建设”教育和培训。
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设“四防建设”教育栏目。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岗前的消防培训。
“四防建设”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四防建设“培训。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四防建设”培训:
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四防建设”负责人、“四防建设”管理人。
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四防建设”培训的人员。
学校、二级单位、“四防建设”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校内“四防建设”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业给水管网、消防专业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信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四防建设”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四防建设”经费。
2.21.6奖惩
学校应当将“四防建设”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四防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未依法履行“四防建设”职责、违反“四防建设”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器材、设施等违反“四防建设”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违反“四防建设”管理规定,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