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5学校服务提供单位和服务人员安全管理
2.15.1总则
2.15.1.1编制目的
为规范高校服务提供单位和服务人员安全管理工作,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学校公共财产安全,维护高校安全稳定和校园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高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2.15.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二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修改发布日期2015-12-27实施日期2016-06-0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修改发布日期2018-12-29实施日期2018-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修改,本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二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主席令颁布时间2015年7月1日施行时间201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编制。
2.15.2任务与职责
2.15.2.1高校服务提供单位及服务人员安全管理包括以下任务
2.15.2.1.1开展安全教育
定期普及安全知识,增强服务人员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加强服务提供单位和服务人员的安全教育。
2.15.2.1.2维护校园稳定
严防境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等对高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调查与处置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调解处理内部矛盾纠纷,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2.15.2.1.3严格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治安、消防、交通、信息网络、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消除各种安全隐患,防止发生各类案件或事故。完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果断及时地处理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突发事件。
2.15.2.1.4协助查处案件
协助高校相关部门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校内及与学校有关的刑事、治安案件、安全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校园安全的情况;保护案发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对校内有轻微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2.15.2.1.5参与综合治理
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维护校园及周边秩序。
2.15.2.2高校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2.15.2.2.1落实安全管理工作
制定高校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制定各种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定治安、消防保卫重要部位,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监督检查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负责校园安全巡逻检查和安保队伍管理,监督指导物业部门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校园稳定和治安秩序,依法制止违法行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校内及与高校有关案件、事故的侦查、处置工作。会同学校信息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报送学校安全信息。制定重大活动的安全方案,依法报批,经同意后组织实施。
2.15.2.2.2安全责任
高校下属单位(部门)和其他驻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高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
2.15.2.3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掌握高校安全工作情况,制定高校安全工作目标,督促高校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高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考评奖惩,指导高校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指导高校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汇总高校安全信息,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及周边综合治理工作。
2.15.2.4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掌握高校及周边安全稳定情况,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及周边秩序、侵害高校和师生员工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依法监督检查高校内部稳定、治安、消防、交通、信息网络、外事等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指导并协助高校处理校园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
2.15.3机构设置与保障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维护校园稳定、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消防、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等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校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维护高校安全稳定工作。
高校应当独立设置安全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高校管理制度,履行校园安全管理职能。高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变更,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高校应当加强保安员建设,依法依规落实岗位职责;按照不少于师生员工数的千分之三配备保安员;安全管理人员、保安员、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等应依法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高校应当配备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办公、交通、通讯、防护等场所、设施、装备;除人员经费和专项建设费用外,每年用于安全管理的业务经费应予以足额保障。
高校下属单位(部门)应当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部门)安全管理工作。
2.15.4安全管理制度
高校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相关服务单位及服务人员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重要部位、贵重物品和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消防、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保密管理制度
涉外安全管理制度
大型活动、公共场所管理制度
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制度
请销假制度
安全管理工作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事关学生安全的重要信息告知制度
安全防范设施使用、维护制度
饮食卫生、疾病防控等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维护内部稳定管理制度
应急预案制度
2.15.5安全防范设施建设
2.15.5.1对下列内部重要部位、场所采取实体防护措施
在校园围墙等周界设施上设置防攀爬装置。
在服务单位内部重要设施、存放贵重物品、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源、档案、保密资料等物品的重要部位以及重点实验室、网络中心、广播台、重要办公室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盗安全门,采用坚固的金属防护栏对其窗户实施防护,按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保险柜(箱)保管重要物品。
对内部高台、楼梯、地下设施等易发生坠落、踩踏、溺水等安全事故的场所、部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和相应的防护设施。
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油等场所、部位应当设置相应的实体防护设施。
2.15.5.2对下列内部重要部位、场所采取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
在服务单位主要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监控范围应适当外延,保证能够覆盖出入口人员活动区域。
在校园围墙等周界设施上设置周界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可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并实与周界报警装置的联动。
在服务单位内部重要设施、存放贵重物品、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源、图书档案、保密资料等物品的重要部位以及重点实验室、网络中心、广播台、重要办公室安装入侵自动报警、视频监控、门禁控制等一种及以上技术防范装置。
服务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建设所涉及的技术系统配置,应当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选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技术防范设施的勘察设计、方案论证、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省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服务单位主体应设置实体防护设施、门禁控制等装置,但不能妨碍紧急情况下逃生。
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消防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在主要道路设置醒目的交通标志、标线。
2.15.6应急处置管理
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制定和完善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等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预案。
服务单位应当组建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快速反应队伍,定期进行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物资准备。
2.15.7考核与奖惩
教育主管部门、公安机关、高校应当将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纳入考核评比内容,健全奖惩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在高校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服务单位和个人,教育主管部门、公安机关、高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对因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对服务单位内部存在的安全隐患,高校应当依法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对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案件、事故或者造成学生、教职工伤亡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15.8附则
在高校管理范围内的其他服务单位和服务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高校安全管理制度,服从并配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