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4自然灾害防范安全管理
2.14.1总则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高等学校自然灾害防范安全管理能力和整体水平,预防和减少学校自然灾害安全事故,保障学校及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有效维护教育系统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自然灾害防范安全管理办法。
学校自然灾害防范安全管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快速反应、综合防范”的方针。
学校自然灾害防范安全管理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并予以保障。
本规定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台风、暴雨、干旱、冰雹、雪、低温、冰冻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自然灾害防范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2.14.2组织管理
当地人民政府和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辖区内高等学校自然灾害防范安全管理的领导、协调、监督、检查职责。
学校应当成立由校长负责的学校自然灾害防范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学校自然灾害防范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建立健全学校自然灾害防范安全管理制度。
制定学校自然灾害防范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自然灾害防范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考评。
建立健全学校妥善处理自然灾害事件与事故的制度。
建立健全学校自然灾害防范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研究部署学校自然灾害防范安全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学校自然灾害防范安全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根据办学规模、学生数量和工作需要,设立自然灾害防范安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落实学校自然灾害防范安全工作,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和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配备必要的器材和装备。其主要职责如下:
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防范自然灾害事故防范安全管理预案制定本校的自然灾害事故防范安全管理预案。
汇总和收集学校自然灾害事故的信息情况,及时上报学校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不同季节和情况,广泛深入地开展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的知识宣传,提高师生员工的防护能力和意识。
检查、督促学校各处、室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的落实情况。
经常性地开展教室、校舍、场地、围墙、排水管道、厕所、电线、烟囱、树木等建筑物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监督及时整改,防范自然灾害事故应的发生。
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的领导指挥下,迅速做好因自然灾害事故而发生的处置工作。
制定实施抢险救灾方案,组织和训练,并指导校内师生模拟预防演练。
应当建立与教育、应急、民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气象、地震等部门自然灾害信息互通共享渠道。
学校可以按照校园常住人口(教职工、学生、离退休人员等)比例配备专职自然灾害防范安全工作巡视人员。校园规模较小、区域分散、环境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增加。
学校自然灾害防范安全工作巡视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自然灾害防范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学校不得聘用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从事学校自然灾害防范安全巡视工作。
2.14.3自然灾害防范安全
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自然灾害事故的领导和管理。将预防自然灾害事故的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考核,并定期开展专项督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学校应当经常宣传自然灾害事故的预防知识,切实加强学校师生自然灾害的安全保护意识。
结合本地与本学校的实际情况,认真落实安全教育任务,通过多种形式,创造性地开展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知识教育工作,提高学校师生的安全意识、避险意识与自我保护、救助能力。
在地方课程、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与学科教学中渗透公共安全教育内容,采取班会、队会、校会、升旗仪式专题讲座、墙报、板报、参观与演练等多种形式,帮助学生系统掌握自然灾害安全知识通过游戏、模拟、活动、体验等主题教育活动与丰富的校园文化等方式来开展安全教育。
同时要积极协助公安消防交通、治安、卫生、地震等部门,以及与家庭、社会各方面共同开展形式多样的自然灾害安全教育活动。
加强日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早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努力减小自然灾害事故的损失。学校应当定期对校内自然灾害危险源、隐患区域进行排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对灾害危险源及时进行治理。
增加资金投入,切实加固好自然灾害事故易发生的基础设施。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利用操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相关建筑设施,设立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必要的避灾应急生活、管理设施,并向全体师生公布。学校应在自然灾害事故发生前做好师生员工的疏散安排工作。
2.14.4自然灾害事故报告
自然灾害发生后,学校自然灾害防范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灾害管理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上报工作,严禁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
学校发生自然灾害事故后,学校自然灾害防范安全管理部门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在2小时之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确保信息畅通。属于重大突发自然灾害的,可以逐级或者直接上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灾情稳定前,灾害管理部门应当每日逐级续报灾情。
学校在地质灾害、台风、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期间,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并设立和开通值班电话。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需要对外发布信息的,由学校负责统一发布。
学校或者授权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向社会发布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
新闻媒体对事故的报道应当客观准确,禁止渲染炒作。
重大突发自然灾害善后工作结束后,学校应当就受灾情况、救援情况、灾后教学情况等以书面形式上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同时还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建立自然灾害事故举报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有责任和权力向学校举报自然灾害事故的隐患,有权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政府部门举报有关学校不履行自然灾害事故应急处理规定和职责的情况。
2.14.5自然灾害应急救援
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救援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不因自然灾害而严重危及师生安全和财产损失。
自然灾害发生后,学校根据灾害特征和自身情况,启动相应的自然灾害事故防范安全管理预案,作出应急救援。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立即启动自然灾害事故防范安全管理预案,及时组织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
统一发布紧急撤离、集中信号。
灾难发生后,立即停止一切教学活动,所有在场教师参加救援和疏导。在上课时由各课教师带领学生按指定线路到指定地点集中,有序撤离。
任课教师、班主任应按照平时演练逃生的路线有组织、迅速地疏散学生,地震、火灾等其他灾害发生时如安全通道被破坏无法撤离时要稳定学生情绪,并引导学生转移相对安全区等待救援。
紧急撤离时,学生应停止一切活动,不得携带书包,迅速撤离现场,听从老师指挥,互相照顾,帮助弱小、有病同学撤离。
门卫听到信号后及时打开所有大门,保卫处工作人员立即检查应急通道是否打开畅通。
工作时间发生火灾时,发现者除拨打电话119、110报警外,迅速报告学校领导,校领导应立即指挥工作人员关闭电源;夜间发生火灾时,发现者要大声呼救,立即打119、110报警电话,并报告学校领导。
发生漏水现象危及学生安全的应立即切断水源(消防用水源除外)。
在报警的同时校领导应立即到一线进行指挥,校自然灾害防范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迅速做出反应,指挥各小组迅速到达指定位置。
发生破坏性灾害时,立即做好抗灾自救工作,发扬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精神,开展自救活动。
自然灾害防范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引导学生安全撤离到安全的疏散集中地,并要安慰管理好学生,不使学生走失、走散。将受伤师生及时送往医院救治或就地对伤员展开实施救护,并就地取材展开营救尚未脱险的师生。
校国资处、后勤处、心理中心负责保障受灾师生应急期间的食品、饮水、衣被、临时住所等基本生活需求,做好受灾师生及遇难人员家属的抚慰和疏导工作。
校医院负责组织因灾伤病救治和受灾地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做好灾后卫生消毒,防止传染性疾病在校园滋生蔓延,做到大灾之后无大疫。
灾后要科学安排学习科目和课时,使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尽快恢复正常。
2.14.6责任追究
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学校校长是本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师生安全、校(园)稳定工作负总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所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要进行严肃查处。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
对于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校自然灾害事故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处分,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
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未及时发布突发自然灾害警报、采取预警措施,导致灾害损失严重的。
未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或者落实响应措施的。
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自然灾害发生和救助期间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4.7附则
学校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学校自然灾害防范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