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评选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并形成制度的通知》川教〔2008〕40号文件精神,我院在2009年毕业的应届毕业生中开展评选省优毕业生的活动。现将评选省优毕业生的要求和条件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省内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成人高校普通班的应届毕业生。
二、评选条件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模范遵守和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用语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具有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和健全的人格。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师生反映良好。
(四)大学期间曾获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获校一等奖学金或国家级奖项,在有关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
(五)学习勤奋,学业成绩优秀,各科考试或考查科目均无补考。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具有较高的水平,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优秀论文。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其他公益活动,体育成绩达到国家规定的锻炼标准。
(六)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对自愿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国家重点科研单位、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
(七)省优毕业生原则上在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由学校自定)的基础上产生。
三、评选比例
省优毕业生的名额为全校当年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1%,即为23名。现根据各系今年的应届毕业生人数将各系省优毕业生名额分配如下:管理工程系6名,轻化工程系7名,信息工程系4名,机电工程系4名,设计艺术系2名。
四、评优应提交的材料
被推荐的省优毕业生必须填写《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专本科省优毕业生登记表》,表中“主要事迹”一栏必须认真填写,并注意语句的通顺,为此要求被推荐学生的辅导员必须对学生所填写的内容进行审核。辅导员审核完毕后将电子文档交到学生处。
五、评定时间要求
9周星期日晚上9:30前,各系必须将名单报学生处。申报表于9周星期三上报学生处。
学生处
2009年4月7日
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优秀毕业生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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