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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转学管理办法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7〕341号)文件要求,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加强学生转学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监查审计处负责人组成的转学管理工作领导组,负责对转学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监督,每年定期组织检查学生转学工作。
第二条 严格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学校党政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具体落实,师生参与监督”的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二章 转学条件
第三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学生因患病或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第四条 申请转学的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第五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学生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 入学超过一学年的;
3.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4.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5. 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6. 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7. 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8. 跨学科门类的;
9. 予以退学的;
10. 在校有违纪行为且受过处分的;
11.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章 备案材料
第六条 申请转学的学生应按照以下要求将相关材料准备齐全,所有材料一式四份,其中一式一份交由转入学校向四川省教育厅备案,其余材料双方学校自行留存。
(一)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
(二)学生转学申请书(加盖教务处章);
(三)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加盖学院或者系章);
(四)学生每学期成绩单(加盖教务处章);
(五)学生录取花名册(加盖招生部门章);
(六) 拟转入专业当年录取花名册(加盖招生部门章);
(七)相关证明材料:
1.因患病转学的,出具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
2.因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转学的,出具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证明材料(加盖学校教务处章);
(八)拟转入院(系)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加盖院系章)。
(九)拟转入学校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加盖校章)。
(十)转出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公示截图,公示时间不低于 5 个工作日,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加盖公示部门章)。
(十一)拟转入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公示截图,公示时间不低于 5 个工作日,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加盖公示部门章)。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七条 转出确认程序
学生向教务处提出转出书面申请,学校招生处提供学生当年高考成绩,教务处审核学籍等材料信息,并负责转出学生相关信息的公示,教务处将同意转出的学生的材料寄送转入学校教务处。
第八条 转入确认程序
1.由学生本人填写转入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
2. 学生在校期间已修课程成绩单(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公章)。
3.学生向转入学校教务处提出转入书面申请,学校招生处或档案馆提供该生生源地拟转入专业当年高考录取最低分数,该生高考录取学校提供学生录取花名册,以便核实高考成绩。
4. 学生转学申请材料由教务处学籍管理科接收并负责审核,经办人签署转学申请材料审核意见;
5. 教务处负责复审转学申请材料,在转学申请(确认)表上签署复审意见;
6. 经转学管理工作领导组同意,教务处负责将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校园网主页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7. 经转学管理工作领导组研究通过、公示无异议的转学学生,由主管校长签署接收意见。
第九条 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审核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由转入院校正式发文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转出和转入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信息上传至教育部学信平台,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十条 省际高校学生转学,由转入和转出高校分别发文报所在省教育厅备案,经转出、转入学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转学材料备案时间为每年秋季学期期末最后四周至下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止,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相关工作要求
1.申请转学的学生尚未办妥有关转学手续前,需服从原学校制度的管理。
2. 转学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学生提供虚假信息,一经核实,取消转学资格,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3.转学相关工作人员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转学流程,不得违规,否则给予相应纪录处分。
第十三条 自2017年9月20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