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水电泥木维修工作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正常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授权总务处统一管理学校的水电泥木维修工作,具体负责学校水电供应和水电泥木维修及相关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监督与检查。
第二章 水电、泥木维修工作责任范围
第二条 水电维修工作责任范围:
1、负责校园供电设施、线路、路灯和全校建筑物内电力设备、电器照明的维修。
2、负责校内给水设施、管路的维修。
3、负责电器、照明小型安装和改造。
4、负责临时性、突击性的通讯线路的架设和维修。
5、协助外请单位对水电设备的检修维护。
6、负责对热泵、污水处理站等托管单位的协调、监督及管理。
第三条 泥木维修工作责任范围:
1、全责全校所有门、窗、桌、椅、床、柜等钢木结构设备的维修。
2、负责全校建筑物内墙体、地板、天花板等的修缮。
3、负责公共场所各项设施的修缮。
4、负责全校排水管路的疏通和维修。
5、负责排水的小型安装和改造。
第三章 管理责任的划分
第四条 为确保校内水电、建筑及木、钢结构设施设备得到应有的维护,必须加强管理,进行日常巡查,及时掌握情况,及时报修。
第五条 根据“谁使用谁管理”的资产管理原则,校内水电设施、建筑及木、钢结构设施设备的管理(巡视与报修)责任划分如下:
1、各系部、处室负责所使用建筑物内水电、建筑及木、钢结构设施设备的巡视与报修。
2、教务处负责教学楼内水电、建筑及木、钢结构设施设备的巡视与报修。
3、学生处负责学生公寓内水电、建筑及木、钢结构设施设备的巡视与报修。
4、总务处负责所有配电间和户外水电、辅助建筑及木、钢结构设施设备巡视与报修。
第六条 各系部、处室应将各自责任区细化,具体到各班级和各责任人。
第四章 报修程序与要求
第七条 《水电、泥木维修填报单》由总务处制单,各系部、处室按需领取。
第八条 设施设备自然损坏的各系部、处室报修人员填写好《水电、泥木维修填报单》,递送至总务处,即会按维修要求处理。
第七条 由总务处设立统一的报修大厅,各报修部门及个人到报修大厅填写统一的《水电、泥木维修填报单》,由总务处按照相关情况安排人员维修。
第九条 设施设备人为损坏的按分以下两种情况报修:
1、对教学、科研与师生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由责任部门先直接向总务处报修,总务处安排人员维修,维修后由总务处将维修单复印一份,加盖公章递交计划财务处,由责任部门找出损坏责任人,请责任人到财务处按维修单缴费,未找到损坏责任人的从责任部门的部门经费中扣除。
2、不直接影响教学、科研与师生生活的,原则上要求责任部门找出损坏责任人,请责任人填写《水电、泥木维修填报单》,由总务处按《维修项目收费价格表》计算维修费用,在《水电、泥木维修填报单》上写明赔偿金额,责任人到财务处缴费,然后凭缴费单和《水电、泥木维修填报单》到总务处报修。
维修量不易判别的可由责任人先请总务处当班人员到现场查看,在《水电、泥木维修填报单》上写明赔偿金额,再到财务处缴费。
3、多次违规造成设备设施损坏的需缴纳2-5倍的修理费后方能维修。
第十条 突发情况的报修
如遇突发情况(如水管爆裂),可随时电话报修,但《水电、泥木维修填报单》需在维修后一周内由责任部门或责任人补报递送总务处。
第五章 维修要求
第十一条 总务处应制订水电、泥木维修校园巡查制度,按照要求安排人员对校园的巡查,发现问题,能解决的应及时主动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及时报告总务处,由总务处根据情况制定解决方案,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接到报修单后,及时主动上门服务,一般问题8小时之内解决,较大问题24小时之内解决,较特殊或较复杂的问题3天内有答复,并限期解决。
第十三条 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维修任务,维修遗留的维修材料及维修垃圾应及时清理干净,待报修人在《水电、泥木维修填报单》验收签字后方可离开维修现场。此后应上门检查维修情况,收集维修反馈信息,了解修理质量,提高修理技术。
第十四条 维修任务完成后,《水电、泥木维修填报单》必须及时归档,急修任务,必须补足手续,不留空白。
第六章 维修材料管理
第十五条 总务处安排专人(兼职)管理维修材料,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填写材料库存台账。材料出入库,都应在库存台账上做好相应记录,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六条 零星维修用材料计划由总务处根据维修情况,提前做好需购材料计划,报总务处负责人审核、后勤主管院长审批后购买入库,库房管理员做好入库登记,并尽可能控制库存。
大型维修用材料由维修申报部门汇同总务处根据维修情况,拟定材料采购清单,报维修申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维修申报部门主管院长审批后购买并入库,库房管理员做好入库登记后方可领用。
第十七条 维修用料前必须凭维修填报单,填写领料单领用材料。如有旧件,则以旧换新。
第十八条 维修后剩余的维修材料必须交回材料库,库房管理员做好退料登记。
第十九条 严禁将维修材料私用,如有发现,将对责任人处以该维修材料价格1-3倍的罚款。
第二十条 严禁将公用和个人专用工具私自外借,校内其它部门确须借用大中型工具、电器的应经总务处负责人审批,校外单位借用应经分管院长审批,用完后应立即归还,以确保工具完好无损。
第二十一条 对维修材料消耗等情况定期进行统计和分析,对能修复的维修材料,应尽量修复,做到修旧利废,厉行节约。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总务处负责对全校水电、建筑及木、钢结构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总务处实行夜间和节假日值班制,并设24小时值班电话: 。
第二十四条 欢迎全校师生对总务处工作进行监督。投诉电话: 。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