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师生员工的健康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以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对广大师生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教育,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第三条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原则是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食品企业管理
第四条 校内食品经营企业(以下简称食品企业)是指在我校内部从事食品制作、销售的企业,包含食堂、小食店、超市等企业。
第五条 凡取得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才具有参与学校资产处组织的食品企业招标的投标资格,中标企业必须在总务处备案后,方可取得校内食品经营资格,参与校内食品经营工作。
凡未取得校内食品经营资格的企业,在校内从事食品制作、销售,均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之内。因此出现的食品安全事故,均由该企业及同意该企业进入学校从事食品经营的学校相关部门承担相关的责任。
第六条 凡取得校内食品经营资格的企业,在学校从事食品制售工作,必须遵守学校的相关制度及管理办法,接受政府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建立主管院长负责的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总务处配备专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对食品采购、清洗加工、烹制和餐具的清洗、消毒以及从业人员操作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档案。
总务处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有关食品加工、餐具清洗、消毒以及餐厅的卫生状况等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做出书面记录保存备查。
第八条 食品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张贴在食品加工、储存、销售等显著位置。主要包括原料采购索证制度、库房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粗加工管理制度、烹调加工管理制度、面食制作管理制度、配(订)餐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制度、餐具用具清洗消毒制度、卫生检查制度和餐厅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九条 食品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采购、验收、入库、出售等工作岗位责任制,食堂及小食店还需建立粗加工、配菜、烧煮烹调、餐具消毒、面食制作等工作岗位责任制,各个岗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条 食品企业应配合总务处、保卫处建立严格的食品卫生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师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第十一条 食品企业内部直接从事食品采购、制作、销售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卫生要求:
1、所有从事学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有健康检查证,并经过上岗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工作。健康检查在每学期开学前进行。
凡患有消化道、呼吸道等传染性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者,不得从事食品加工、销售工作。
2、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要洗手消毒;出入食堂操作间要洗手。
3、工作中要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应当梳理整齐并置于帽内,售饭人员应当佩戴口罩,实行货款分离;
4、要坚持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换洗衣服、被褥,勤换洗工作服、帽。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5、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吸烟,饮酒后不得上岗;
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防鼠、防蝇、防蟑螂及其他有害昆虫设施应完好。
第十三条 食品加工、贮存、销售、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及其运送食品的工具,应当定期维护。冷藏、冷冻及保温设施应当定期清洗、除臭,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确保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 学校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总务处应及时向学校主管领导及都江堰市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材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各系部、学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安全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三章 食品及原材料的采购和存储
第十六条 食品企业应当严把食品、原材料采购关。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原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并填写采购登记表。要相对固定食品、原材料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和便于监督。
严禁采购以下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观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2、未经卫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七条 食品企业应当设立专职(兼职)仓库保管员,要严格食品入库登记制度。食品入库验收时要检查食品质量、卫生状况、数量、索取有效证件(票记要与食品批号相符),并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收、不存腐败变质、霉变、有臭味、生虫、污秽不洁食品。
2、黄鳝鱼、甲鱼、乌鱼、蟹类、各种贝类,凡是已死者应拒收。
3、过去没有食用习惯的水产品、野味、蘑菇等,要注重调查研究,对人体无害的,方可验收入库。
4、验收食品用的工具、容器做到生熟分开。
第十八条 贮存食品、原材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等;贮存食品、原材料的场所应当通风良好。
1、储藏的食品应隔墙离地,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生熟分开、摆列整齐、挂牌存放,做到主、副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库存放,防止交叉污染。主食库必须设置倒梯形(上大下小)防鼠台。库内不得存放变质、有臭味、污秽不洁或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2、粮食、干杂食品库,要通风良好,温湿度低,门窗、地面、货架清洁整齐。存放酱油、糖、碱等副食调料,要做到容器物见本色,无油垢,无虫蛀。
3、冷库要达到应有的温度,熟食品库要保持在-4℃左右,豆制食品要冷藏,黄油要保存在-10℃—-15℃冰库内,带外包装的熟食不准进熟食库。生禽、肉类库短期(几天)保存则需要在6℃—-10℃,长期保存(一个月以上)时,冷藏的温度要在-18℃以下。
4、食品储存过程中应采取保质措施,坚持先进先用的原则,切实做好质量检查与质量预报工作,及时处理有变质征兆的食品。
5、库房内无私人物品,无有毒有害物品和杂物。工作人员离开库房时要检查库房有无隐患,关闭电源,锁好库门。
第四章 食品加工及场所的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 食品加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1、配备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降温、空气消毒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防鼠板应为高45cm金属板);有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有食品加工人员专用洗手设施。
2、地面、墙裙应当由无毒、防水、不吸潮、可洗刷的材料建造,地面应当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墙裙高度应当在1.5米以上;
3、有足够供水,所供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按照加工食品的种类分设水池(一般应按照洗刷、消毒、鱼类、肉类、蔬菜类分别设置),各水池应当有明显标志。开设民族餐的窗口,清真食品应当单独设立水池;
5、加工场所要经常洗刷,保持清洁、卫生,做到无油污、无积尘、无积水、无食物残渣。
第二十条 食品加工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1、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材料的质量,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形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2、各种食品原材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禽蛋类在使用前应当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
3、加工食品必须烧熟煮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得低于70℃。加工后的熟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材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两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油炸食品时应当经常补充新油和滤除油渣。用于油炸食品的油,不得再用作炒菜。烘烤食品应当避免明火直接与食品接触。凡隔夜或隔餐的熟食制品必须在充分加热后食用。
4、用于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使用前应当严格消毒,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二十一条 餐饮具应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1、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达到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
2、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当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
3、餐饮具的消毒设施和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4、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第二十二条 餐厅应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1、餐厅的温度、湿度、噪音、色调,要符合公共场所的卫生要求和生理、心理的要求。
2、餐桌应当餐前擦净,餐后除油清洗干净,桌面、桌腿及各部位无灰尘、无油腻感。应当有专用于擦餐桌的抹布,抹布应当保持干净,定期更换。
3、餐厅地面、墙壁、门窗、灯具、暖气、空调机清洁整齐,室内无有害昆虫、老鼠等。
4、学生就餐时应保持就餐环境的清洁卫生。
第五章 食品的留样
第二十三条 留样工作由专人负责、专人操作、专人记录。留样食品应使用专用器具,留样冷藏柜由专人管理。
第二十四条 留样食品范围为每日经食品企业加工制作后的所有主、副食品,不得缺样。
第二十五条 食品企业应购置与留样食品数量相适应的冷藏设施及留样工具,留样容器大小适宜,便于盛放与清洗消毒。冷藏设备要贴有明显的食品留样专用标识。
第二十六条 留样主、副食品冷却后必须用保鲜膜密封好,放入专用器皿中加盖,并在外面贴上标签,标明编号、留样时间、餐别、餐名、留样量、消毒时间、销毁时间、留样人等,并按早、中、晚餐的顺序分类保存。
第二十七条 每种主、副食品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分别盛放在已清洗消毒的专用留样容器内。冷藏温度为0-10℃,留样时间48小时以上。
第二十八条 留样的主、副食品取样后,必须立即放入完好的食品罩内。避免污染。
第二十九条 建立完整的留样记录,由食品企业负责人或留样负责人保管。留样记录至少保存12个月,以备查验。
第三十条 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或根据其他情况需要,卫生部门将依法对留校食品进行卫生学检验。
第三十一条 留样柜内严禁存放与所留样品无关食品或物品,留样食品不得混入用餐食品中。
第六章 食品添加剂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实行专店购买,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索取并留存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合格报告(或复印件)以及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应者名称、供应日期和产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 设立专区(或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注明“食品添加剂专区(或专柜)字样”。
第三十四条 配备专用天平或勺杯等称量器具,严格按照包装标识标明的用途用量或国家规定的用途用量称量后使用,杜绝滥用和超量使用。
第三十五条 由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采购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和相关食品添加剂安全相关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餐饮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与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和餐饮加工配料的人员分别签订责任书。
总务处食品安全管理员及食品企业管理人员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台账记录、贮存及使用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食品添加剂入库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使用台账。食品添加剂出库使用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用途、称量方式、时间等,使用人应当签字确认。食品添加剂的购进、使用、库存,应当账实相符。
第三十七条 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使用台账以及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