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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冠9393体育平台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 编辑: 发布日期:2024-03-3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管理,维护校园交通安全秩序,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对校内道路、出入口、车辆停放场所和校内其他与交通安全有关场所的管理;对所有在校内与交通有关行为的管理;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行人,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规范、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保卫处为校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其他有关单位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保卫处是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

履行下列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校园交通的组织规划,按规定和实际情况划分停车位、设置标识牌等交通设施;

(二)负责对校园交通进行疏导指引、管制管控,对校内车辆停放进行管理,配合和协助处置校内交通事故;

(三)负责校园交通信息化系统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

(四)负责校门、出入口的管理,按照规定办理机动车出入证、来访车辆及人员的信息登记等;

(五)负责校内停车场和停车位的管理维护;

(六)对校内交通违规行为的当事人或单位进行教育处理;

(七)开展校园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第六条 学校其他单位应当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职责:

(一)自觉遵守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二)负责对本单位人员进行交通安全知识宣传;

(三)配合保卫处,对违反本规定的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章 道路管理

第七条 入校车辆及人员要自觉爱护校园道路及交通设施,不得故意破坏。禁止在路牌、路标等道路设施上张贴、悬挂广告牌等物品或挪作他用。

第八条 保卫处负责在校园道路上设置各类交通标志标牌、道路护栏、路面标线及车辆减速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坏校园交通标牌标志、护栏、标线等交通设施。

第九条 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校内道路上有堆放物品、设摊经商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秩序的行为。各部门(学院)以及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内道路上设置障碍堵塞交通。

第十条 在校内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破路施工时,应当事先经保卫处审核同意,并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结束后及时修复路面,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已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各行其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遵循“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通行”的原则。

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安排或校园道路交通管理需要,保卫处可实行道路临时交通管制、更改道路交通方案,所有单位、车辆、人员必须配合。

第四章 机动车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门禁系统管理,进出学校的所有机动车须减速慢行,自觉配合门卫执勤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公务用车,教职工及直系亲属的车辆,可向学校保卫处申请办理校内车辆出入授权。

第十五条 校外临时进校办公或探亲访友的车辆可经保卫处同意,登记车辆及人员信息后进校。

第十六条 进校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有特殊标识的国家规定特种车辆准予通行。

第十七条 装载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车辆,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须由校内单位提出申请,经保卫处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入校,并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按指定位置规范停放。

第十八条 其他校外车辆,未经许可一律不得入校。

第十九条 驶入校园的机动车必须遵守校内交通规定,按交通标志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尤其是在通过路口或行人、非机动车辆较多时应减速慢行,主动避让行人,禁止鸣号(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除外)。

第二十条 驾驶员应将机动车停放在停车位上,不得随意停放影响交通,在没有停车指示标志的区域不得乱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道路交通。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在校内停放时,驾驶员应当锁好车门车窗,避免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学校不负责保管车辆及车内物品。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举行大型活动时,由保卫处负责指定临时停车地点及调度。所有机动车辆应当听从安排,保证大型活动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校园道路练习驾驶机动车或驾车兜风、飙车;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严禁无证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严禁驾驶无牌、假牌或无年审的机动车辆;教练车、房车、宣传车进校须提前向学校保卫处申请,待保卫处批准后方可入校。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禁止上路行驶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辆不得在校内道路行驶。

第五章 非机动车、行人管理

第二十五条 骑行自行车、电动车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在设有非机动车道的路段,非机动车辆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设非机动车道的路段,非机动车辆需靠道路右外侧行驶,主动避让行人,禁止与机动车抢道,严禁逆向行驶,需要转弯时应提前示意;在坡道处、危险路口应主动下车推行,进出校门时应下车推行。

第二十六条 校园内行人应在人行道行走,在路面行走时,应靠右行,并注意过往车辆,不得在道路中间或中心线上行走,不得成群结队、随意穿行;行人横过马路时须走行人斑马线。带有小孩的行人应看管好小孩。

第二十七条 禁止营运性三轮车入校,确需进入的,须经保卫处批准。

第二十八条 严禁自行车及行人成群结队在校园道路上嬉闹或横占道路并排前行;非机动车校园道路行驶最高时速为15公里/小时,禁止高速骑行;严禁撒把行车;严禁机件不全或失灵的非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不得超载行驶。未满12周岁不得在校园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辆。

第二十九条 非机动车辆应按指定地点有序停放,禁止停放在消防通道、人行通道、机动车车道上,以免堵塞交通,影响机动车辆和人员通行;违规乱停放的或长期无人使用的僵尸非机动车辆,保卫处应定期清理。

第三十条 非机动车在校内停放时,应当将车辆上锁,并妥善保管好车上物品。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举行大型活动时,所有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应当听从保卫处安排有序停放,保证大型活动顺利进行。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乘)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第三十三条 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进行救助,并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急救中心报警,同时报告保卫处。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的,应标明原始位置。

第三十四条 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协商处理,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如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应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同时报告保卫处,并尽量减少对交通的影响。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 校内教职工违反本规定的,可采取纠正行为、批评教育、通报至所在部门(学院)等方式进行处理,教职工所在部门(学院)应配合保卫处进行相关教育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可取消机动车出入证办理资格、纳入个人年度考评、按照师德失范有关规定处理等;涉及党员干部的可通报纪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校学生违反本规定的,可采取纠正行为、批评教育、通报至所在学院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校内部门(学院)违反本规定的,可采取纠正行为、批评教育有关责任人等方式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实施取消单位预约权限、通报有关部门纳入单位年度综合考评等措施。

第三十八条 校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制进校等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校内违规停放车辆可采取告知、锁车等措施;如违停车辆影响校园交通秩序或大型活动等,可进行拖曳处理。

第四十条 对占用学校公共区域停放且长期未挪动、严重影响校园环境的车辆,由保卫处进行拖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凡涉嫌违法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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