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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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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
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行〔2014〕6 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川财行〔2016〕49 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教职工临时到都江堰市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 学校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按照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从严控制省外出差;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异地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临时性、紧急性出差,可先向分管院领导报告,事后应及时完善审批手续。
    第 五 条 各处室部门应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转变作风的要求,根据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公务出差,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年度差旅费原则上不追加预算。


                          第 二 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 六 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费学校教职工因公到都江堰市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 七 条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规定如下:
(一)书记、院长: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轮船二等舱、飞机普通舱(经济舱);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二)副院长、教授、博士、中层干部:火车软席(硬座、
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二等舱、飞机普通舱(经济舱)。
(三)其余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可乘坐飞机。未按规定等级或审批程序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 八 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 九 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 三 章 住宿费


    第 十 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 一 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按照川财行[2016]49 号文件规定的《四川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执行。
    第十 二 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卫生、便捷的宾馆或主办单位定点接待的宾馆住宿,凭据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 四 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 三 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学校教职工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 四 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
(一)工作人员在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为 100 元/人.天。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根据会务要求交纳会务费者会议期间按会议通知决定是否报销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按车次、航班时间计算,下同)报销伙食补助费 100 元/人.天。
(二)学校派出学习、培训、短期进修(学历、学位、访问学者等培训学习除外)的学习期间伙食补助为 60 元/人.天,在途期间伙食补助 100 元/人.天。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并承担费用者,只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
    第十 五 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 五 章 公杂费


    第十 六 条 公杂费是指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 七 条 公杂费补助标准:省内出差 50 元/人.天,省外出差 80 元/人.天。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者,应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参加学习、培训和短期进修者,学习培训期间不报销公杂费,在途期间按本标准给予补助。


                           第 六 章 报销管理


    第 十 八 条 计划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 十 九 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 二 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原则上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之内办理报销手续,不得跨年度报销。报销时应提供出差审批单或审批文件、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以及有关支撑材料。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 二十 一 条 都江堰市境内办理公务一律不以出差计,不报销差旅费用。

    第二十 二 条 因公临时出国按《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 七 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 三 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及规模,对差旅费报销的支撑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批负责。分管院领导、财务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 四 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违反规定的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送礼、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 五 条 违反本规定者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根据性质严重程度和危害程度,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分别给予教育整改、追回违规资金和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 二十 六 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 二十 七 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教职工公务出差,学生外出实习、参加比赛竞赛等费用报销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 八 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2014 年 6 月 4日印发的《皇冠9393体育平台差旅费报销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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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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